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奚才 | 注册资本:20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690088037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音德尔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6
(2024)内2223民初52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李**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4-12-25
(2024)内2223民初526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韩**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3
2024-12-19
(2024)内2223民初52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张**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4
2024-07-25
(2024)内22民终1920号
保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7-25
(2024)内22民终1922号
保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7-25
(2024)内22民终1923号
保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7-25
(2024)内22民终1921号
保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5-27
(2024)内2223民初147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奚*,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9
2024-04-30
(2024)内2223民初10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10
2023-07-24
(2023)内2223民初3216号
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兴达投资集团扎赉特旗兴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0
(2020)内2223民初55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欧**,刘**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0-06-1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欧**,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8号
2024年2月28日,扎赉特旗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的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才,身份证号:15***************9)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20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扎消限字〔2024〕第0104号)、现场照片2张和对杨志强、奚延彤《询问笔录》2份以及执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给予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兴安盟扎赉特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08
2
兴2223环罚﹝2023﹞002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
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690088037K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奚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音德尔路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地下室新安装2台生物质热水锅炉,新建热水锅炉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易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23年4月6日现场制作《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扎赉特旗万泰新天地商(城)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3环罚告字(2023)002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序号1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伍拾整(1155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户名: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账号:0608036509026413350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刘志明地址:新客运站东侧电话:6688013邮政编码:137600
11550.00元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04-25
3
兴(2223)环罚字﹝2023﹞002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并进行行政处罚1.155万元。
11550.00元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