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嘉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凤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MA7CMQAC3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农贸市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干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持有2021年11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7CMQAC3E,法定代表人:龚凤英,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鲜肉零售,日用百货销售。2025年1月12日,当事人从南昌新洪城大市场的南昌县新洪大欣奔玥床上用品经营部以22元/件的价格购进了5件标称型号为TT140×60-6X 40W红豆立方牌石家庄牧星绒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调温型电热毯,尔后以标示28元/件的价格在当事人的超市内进行销售,货值共计140元。2026年1月26日,本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调温型电热毯依法进行抽样(抽取样本1件用于委托送检,1件用于备用样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并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果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6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干市监检鉴结〔2026〕D0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要求。对当事人未落实工业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行为,我们在3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干市监责改〔2026〕D07号),要求当事人在3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对当事人未出售的4件上述电热毯(含备用样品1件)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电热毯,无违法所得。4月7日我们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店内红豆立方电热毯(毛毯双控 1800mm×2000mm)等工业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索证索票(产品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4月7日我们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干市监限提〔2026〕D0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两种型号电热毯的产品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除提供了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180719046164)、1份红豆立方牌调温型电热毯生产企业石家庄牧星绒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核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已于2025年04月14日注销)、1份供应商南昌县新洪大欣奔玥床上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和1份红豆立方《商标注册证》(第9485562号)外,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销的电热毯检验报告,且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180719046164)中获认证通过的产品中不包括其经销的型号为TT140×60-6X 40W的调温型电热毯,且经我们核实该证书已被撤销。
1.没收当事人被扣押未销售的红豆立方牌调温型电热毯(型号:TT140×60-6X 40W)4件;
2.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