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古寨山泉天然涌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309744550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铜鼓村细儿寨(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08-06
(2020)鄂1182民初1090号
返还原物纠纷
熊*与武穴市古寨山泉天然涌泉水厂、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8
2020-03-30
(2019)鄂1182民初4286号
返还原物纠纷
熊*与武穴市古寨山泉天然涌泉水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83号
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也未对产品的净含量进行出厂检验,于2025年11月16日共生产上述检验批次的鼓寨山泉(桶装水)100桶,对外销售的价格为4元/桶,货值为400元。由于当事人未对检验批次的产品外包装(桶)和生产车间灌溉设备进行计量检测和调试,导致其出厂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T1类、T2类短缺商品数量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批次鼓寨山泉(桶装水),经核实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当事人在生产时未记录生产成本,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3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