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匆匆这年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二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204MA1WJJ53XM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姜堰区三水街道马厂小区3幢1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姜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从姜堰区百隆果品批发行购进了10kg龙眼,进价为18元/kg,进货总价为180元。2025年12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199g/kg,标准指标为≤0.05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龙眼8.5kg,自然损耗1.5kg,销售价格为30元/kg,销售总价为255元。
另查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于2025年12月15日发布了不合格龙眼的召回公告,未能召回上述不合格龙眼。综上所述,涉案龙眼货值总共25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没合计525元。
450.00元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