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田和华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和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JNG0X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城汇市场内N岛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明,涉案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生产厂商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标签显示商标为“Bailist”、标识显示“佰莉斯”,无封签及强检合格标志。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026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电子计价秤的来源、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定。
2025年11月6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56070号)检定结果显示:检定项目中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置零准确度、除皮准确度、封签和称量测试等均为不合格,总体结论:III级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对经营的水产品进行称量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秤的来源,当事人对该秤示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知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秤准确的购进及使用时间、次数,且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