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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盏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晓艳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BWX00L8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健宁路142号1-2层16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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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105号
经查,该单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销售了杨枝甘露及寿司。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及第九项“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之规定,当事人制作的杨枝甘露属于自制饮品类食品,寿司属于冷食类食品。该店自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27日共20日期间销售了36杯杨枝甘露,每杯28.00元人民币,40份寿司,每份8.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1328.00元人民币。当事人属于无证经营,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项目中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及自制饮品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2025年3月20日因当事人使用的调料未能出示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店,发现购进调料仍未出示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同时无法出示调料进货查验台账。
(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针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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