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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鸿旭昌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进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01MA7KFRUY2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腊子口路06附56住宅旁1号、4号、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6﹞16号
1.你单位2022年4月7日办理税务登记且正常经营,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申报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399.74元,其中2022年应补缴564.03元,2023年应补缴572.12元,2024年应补缴263.59元。2022年1-6月,你单位签订购销合同22份,金额2,600,379.00元;2022年7-12月,签订买卖合同25份,金额1,159,793.84元。2023年签订买卖合同38份,金额3,814,116.11元。2024年签订买卖合同80份,金额1,757,26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附件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十六项裁量基准第二条“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采用应申报未申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定性为偷税;且造成少缴纳税款294,323.17元(其中印花税1,399.74元,企业所得税292,923.43元),除追缴你单位少缴纳的税款294,323.17元外,并处以上少缴税款294,323.17元55%的罚款161,877.74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附件违反税款征收类第二十三项裁量基准第一条“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除追缴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3,260.00元外,并处以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3,260.00元50%的罚款41,63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3,507.74元
203507.74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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