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聚润海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7K14FH9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38弄268号098幢5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4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2月从慈溪商贸城海水产批发市场一商户处(具体商户无法查明)购入“红膏酱青蟹”22只,一只一袋包装,单价50元/只,共计金额1100元,该产品标签上标称企业为“***”,并印有“青蟹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氨基酸各类齐全,含有多种单不饱合和与多不饱合脂肪酸,是一种营养价值很高,并具有保健功能的海产品”等信息。但根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该“红膏酱青蟹”非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所生产。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后当事人把上述“红膏酱青蟹”放于抖音平台上的“***”店铺销售,产品名称为“宁波醉蟹红膏酱青蟹”,全部售完,无库存,销售的单价均为84元/只。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红膏酱青蟹”产品货值金额1848元,违法所得74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红膏酱青蟹”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8元;合计罚没款474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红膏酱青蟹”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8元;合计罚没款4748元。
4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