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恒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国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1MA74UARM6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临夏市枹罕镇兰郎路2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邮处﹝2024﹞15号
2024年8月20日,我局在广河县极兔快递分拣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调阅2024年8月19日7时59分16秒至7时59分26秒,8月16日7时54分29秒至7时54分39秒,8月13日8时26分32秒至8时26分42秒监控资料发现,该公司分拣作业人员在分拣作业过程中抛扔快件。涉嫌存在抛扔快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的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抛扔快件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元)
4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9-06
2
临州邮处﹝2024﹞3号
2024年5月15日,我局在临夏县极兔快递营业网点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其所有的车号为甘N65148快件运输车配置的两具灭火器,一具压力不足,一具压力过载,开关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涉嫌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正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
6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