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连本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子豪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CAYB7N6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5号李时珍实验楼A栋11层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2025)鄂0192民初16158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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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鄂0192民初773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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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3
(2025)鄂0192民初559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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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3
(2025)鄂0192民诉前调81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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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6-23
(2025)鄂0192民初696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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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9
(2025)鄂0192民初6084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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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4
(2025)鄂0192民诉前调1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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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6-04
(2025)鄂0192民初381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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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5-21
(2024)鄂0192民诉前调22390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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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08
(2024)鄂0192民诉前调2214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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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12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3月,主营业务为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学历考试咨询和辅助服务。向学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主要是在线课程。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文章和学员转介绍的方式获取客户。客户扫码添加当事人销售人员的企业微信或者微信账号后,销售人员通过企业微信或者微信向消费者进行推销。
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2025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员工使用有纸质话术资料。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该纸质话术资料是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使用。纸质话术资料中有如下内容:1.“一:开场 您好,我这边是自考办负责学历报考的X老师...因为现在也属于补录上半年老生档案规避教育改革...”;2.“国家现在有这个教育改革政策,您能赶上本批次晚上十点前注册老生档案走的就是学分制,最快1.5年就可以毕业,如果错过报考改革后就是走的学年制需要四年拿证”;3.“审核是这样的,您先填写信息登记之后这边老师给您预约考院的老师进行视频审核,我们要进行录制,上传到教育部备案,确保是本人报名...视频审核是您本人下载官方的审核软件腾讯会议进行审核,腾讯会议您手机上面有吗?没有的话可以下载一个”;4.“国家补助3000元学费”;5.“目前行政管理专业只剩最后5个名额了,今天晚上10点也就报名结束了,要是没赶上就只能报考下一批教改后的政策了”等内容。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自考办”系当事人对自己公司称谓,“规避教育改革”系片面说法,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使用了该表述;“国家现在有这个教育改革政策,您能赶上本批次晚上十点前注册老生档案走的就是学分制,最快1.5年就可以毕业,如果错过报考改革后就是走的学年制需要四年拿证”系不实内容,经核实,无证据证明国家层面目前有相关教育改革政策;“预约考院的老师进行视频审核”、“上传到教育部备案”系虚假宣传内容,实际上审核过程是当事人员工通过“腾讯会议”程序来对消费者进行所谓“审核”; “国家补助3000元学费”系虚假宣传内容,所谓补助实际上是当事人提供的费用优惠政策。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工作人员陈齐凡和刘平平使用的电脑中的企业微信和微信记录。其中陈齐凡在2025年4月11日使用企业微信与消费者联系过程中向对方发送了“因为明后天是上半年考试时间,所以在本周五开启了为期最后一天的老生档案注册,目前报名到拿证的所有学费单独大专单独本科3980,享受不过退费和全额奖学金政策,以及免息教育分期可以申请”、2025年4月25日发送了“国家教育改革落实迫在眉睫,后期因为加考一些科目拿证难度会增加、2025年4月28日发送了“规避教育改革”、2025年3月11日发送了“今天是新生注册报考的最后1天了”、2024年12月30日发送了“学习通过率有保障”、“之后政策实施后:大专3年,专升本4年时间:加考高数和英语,难度提升...”等内容。其中“规避教育改革”、“加考”等均系不实内容。在陈齐凡发送前述信息的期间内,并无证据证明教育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过改革。
陈齐凡在2024年11月22日使用企业微信与消费者联系过程中和刘平平2025年2月7日在使用企业微信与消费者联系过程中均向消费者发送了“同学您好 本次是省自考办联合院校开展的一个低学历帮扶活动”等内容。经核查,政府部门中无“省自考办”机构,“低学历帮扶活动”系虚假宣传内容。陈齐凡在2024年11月22日使用企业微信与消费者联系过程中向对方发送了“2024学历改革内容”图片,内容有“24年政策 免考高等数学及学位英语”、“25年政策 必修课:高等数学及学位英语”,经核查,事实上2024年并无学历改革,系虚假宣传内容。刘平平2024年10月11日在使用企业微信与消费者联系过程中发送了“因为是直接对接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委员会就是负责所有考试的部门...”、“农村户口可以申请教育助学免费分期入学”、“属于财政补贴,不存在任何利息和手续费的”的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与考试委员会无任何联系,该分期手续费/利息补贴由当事人自行提供,与户口属地无关,“属于财政补贴”也是虚假宣传内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联系了投诉人仉某,投诉人提供了消费者张艳娟与当事人企业微信员工账号(企业微信名称:招生办-杨老师 专连本在线)的微信联系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称该账号由公司前工作人员杨平使用,杨平因使用违规话术和辱骂学员已被公司开除,目前无法提供企业微信原始载体记录,认可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联系记录。经核查,该记录中同样有与前述“低学历帮扶活动”、“政策改革”、“教育部”、“2024学历改革内容”等相同的虚假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统计其销售人员使用上述虚假内容向消费者进行宣传进而吸引销售者签订协议的情况。同时,根据调查情况,也无法确认当事人通过其工作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0元。
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140,000元。
14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