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蓬南镇陈氏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921MA666GUL20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蓬溪县蓬南镇邻遂街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蓬市监处〔2024〕51092124000182号
2024年6月26日,我局对蓬溪县蓬南镇陈氏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随即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有上述抽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备样1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蓬市监强制[2024]56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9月开始在蓬溪县蓬南镇邻遂街63号从事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销售行业,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所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是当事人2024年6月从遂宁市一商铺以10元/个的价格共购进5个,再已30元/个的价格出售。在产品抽查前,当事人已售出1个。2024年6月26日抽查时,该产品基数为4个,当事人以30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抽查机构用于抽查1个,备样1个留存在店内,还剩2个未销售,截至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2个也已售出,共计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8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接到群众反映使用该产品后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和其它不良社会反映。
罚款0.018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0.0080万元
180.00元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2
遂蓬市监处〔2024〕51092124000190号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的情形,属于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236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360.00元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