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074914390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明街道扬帆路1号韵升科技二园区总部综合大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8
2021-10-09
(2021)浙0291执377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韵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拜尔汽车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4﹞64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使用涉案的2台压力容器的同时,并负责上述涉案的2台压力容器的管理,包括设备台账、检测检验和日常维保等。截至2024年08月0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涉案的2台压力容器未申报检验但仍在继续正常使用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