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山路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A0P79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黄河东路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10号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位于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黄河东路13号的格尔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山路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对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辆非营运客车(核定载人数45人,车牌号青H58458)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QP028000196)进行了充装,而该气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在后续立案调查中查明,当事人格尔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山路加气站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4日止,累计4次对上述已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了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