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好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金河湾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现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5XE72F75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太守路4号彭水沙沱客运中心商业裙楼1楼11号、12号、1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水市监处罚(2023)237号
2023年6月29日,经本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彭水县好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金河湾分店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带皮后腿(猪肉)”进行抽检。2023年7月20日,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带皮后腿(猪肉)”的《检验报告》(No:A2230303295111046C)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告知当事人其经营的“带皮后腿(猪肉)”经检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结﹝2023﹞1-17号)、《检验报告》(No:A2230303295111046C),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明确提出不申请复检。2023年8月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带皮后腿(猪肉)”按25.96元/kg的单价销售给顾客,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带皮后腿(猪肉)”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2023年6月29日抽检时,其肉类销售区有5kg“带皮后腿(猪肉)”待销售,抽样人员以25.96元/kg的价格购买2.364kg“带皮后腿(猪肉)”样品送检。截至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剩下的2.636kg“带皮后腿(猪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9.8元(5kg*25.96元/kg=1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获得“带皮后腿(猪肉)”的抽样费和销售给顾客的“带皮后腿(猪肉)”的销售额予以没收,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9.8元(5kg*25.96元/kg=129.8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