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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DC4A6F1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115号长春研奥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红四楼第四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2026)沪0151民初522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长春市福仁康逸大药房有限公司,杨凌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DC4A6F1K),办理了预包装食品备案(YB22201060034598)。涉案产品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是保健食品,该产品取得了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批准文号为鲁食健广审(文)第260422-05296号,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2日,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的保健功能是减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胜药堂大药房旗舰店经营的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发布的广告含有“暴击脂肪、3重抑脂成分、身材臃肿赘肉堆积、暴饮暴食体重爆表、久减不瘦身材焦虑 漂亮衣服穿不下、中年发福代谢变慢、缺乏运动顽固肥胖”“共轭亚油酸:脂肪搬运脂肪抑制剂促进脂肪分解;左旋肉碱:脂肪搬运加速脂肪代谢;绿茶提取物:脂肪分解代谢小能手茶多酚消耗脂肪”“高含量高配比减肥,不做表面功夫”等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涉案产品购自吉林省福仁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是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7.5g。采购价格是1.73元/盒,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发布上述广告期间,销售了13单,退货2单,成交了11单,销售金额708元。 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22日改正违法广告内容。上述广告由广告是由长春市蓝景网络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费为160.00元。长春市蓝景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已另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胜药堂大药房旗舰店经营的百合康牌共轭亚油酸绿茶肉碱软胶囊发布的广告含有“暴击脂肪、3重抑脂成分、身材臃肿赘肉堆积、暴饮暴食体重爆表、久减不瘦身材焦虑 漂亮衣服穿不下、中年发福代谢变慢、缺乏运动顽固肥胖”等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广告费为1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此次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为当事人2年内第3次构成广告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40违法程度严重,符合判断基准“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应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比较适当。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48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当事人罚款480.00元。 妥否,请审批。
4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4-09
2
长市监绿处罚〔2025〕164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DC4A6F1K)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吉DA431000220)。复方黄柏祛癣擦剂是药品,生产单位是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规格为30ml/瓶,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B20020509,功能主治内容为“清热燥湿、祛风杀虫、收敛止痒。适用于湿热、虫毒所致手足癣、体癣、股癣的辅助治疗。”。当事人天猫店铺胜药堂大药房旗舰店经营的复方黄柏祛癣擦剂在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7日期间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宣传“适用于湿热、虫毒所致手足癣、体癣股癣的辅助治疗,清热燥湿、祛风杀虫、收敛止痒”等内容,该内容与2025年10月9日到期的该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内容一致。该药品购自吉林省晟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价格是8.10元/盒,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200单,退货1单,成交199单。 上述广告由长春市蓝景网络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和运营,广告费用为160.00元。长春市蓝景网络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12月19日移送至普阳中队处理。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天猫店铺胜药堂大药房旗舰店经营的复方黄柏祛癣擦剂在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7日期间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宣传“适用于湿热、虫毒所致手足癣、体癣股癣的辅助治疗,清热燥湿、祛风杀虫、收敛止痒”等内容,广告费用为1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广告费用为160.00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节 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40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比较适当。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60.00元。妥否,请审批。
16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