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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薇丽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A7J0YCX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凤凰印象B3号楼127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73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凤凰印象B3号楼127商铺的“宾阳县薇丽百货店”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薇丽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A7J0YCXR。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9种共5.8条,价值1010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宾市监处罚〔2023〕25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未能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事实; 2、2024年1月10日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卷烟清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实; 3、2024年1月10日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卷烟货值金额; 4、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5、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违法事实; 6、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市监处罚〔2023〕256号)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500.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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