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满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1MA74K9F88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翟家河乡路家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罚﹝2025﹞20号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罚款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5
2
庆城市监处罚﹝2021﹞28号
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自2019年6月开始营业,2021年7月14日委托庆城县天艺广告制作灯箱及上部“宝石花”图标,该“宝石花”图标上半部底色为黄色印有“HS”字样,下半部底色为蓝色印有“泓晟石油”字样,该图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宝石花图案很接近,几乎完全一致,直至案发未获得注册商标“宝石花”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在其经营场所灯箱、雨棚上使用“宝石花”商标5处。当事人从2021年7月14日商标侵权到案发,营业期间共销售汽油1.33吨,柴油2.79吨,违法经营额共计3.1208万元。
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3
庆市税稽二罚﹝2024﹞17号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经检查发现:2020年度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申报不含税收入265896.22元,实际账户收款599328.50元,不含税收入为530379.2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264482.98元;因此,应补缴增值税34382.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9.14元,教育费附加1031.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87.66元。2021年度申报不含税收入3926183.8元,实际收款4953422.44元,不含税收入为4383559.68元,未申报销售收入457375.83元;应补缴增值税59458.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94元,教育费附加1783.7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89.18元。2022年度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通过个人账户及个人二维码收款,2022年度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1586438.41元;应补缴增值税20623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5.92元,教育费附加3093.5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62.37元。2、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经检查发现:2020年度: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4830.20元,有未开票销售收入264482.98元未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4482.98元;本次查补税金及附加3663.3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63.30元。因此,该企业202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54830.20+264482.98-3663.30)*25%*20%=10299.47元。2021年度:(1)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56666.23元,有未开票销售收入457375.83元未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7375.83元;(2)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在2021年12月第005号凭证记录购买奔驰车及起重机,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38970.32元,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61404.97元,多计提折旧22434.6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434.65元;(3)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2021年度本次查补税金及附加为8407.6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407.67元。综上所述,该企业202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56666.23+457375.83+22434.65-8407.67)*12.5%*20%=7868.41元。2022年度:(1)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有有未开票不含税销售收入1586438.41元未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6438.41元;(2)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2022年8月第011、012、013号凭证记录,加油站固定资产奔驰车及两台起重机,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178395.44元,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150584.81元,多计提27810.6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810.63元;(3)庆阳泓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翟家河加油站2021年度本次查补税金及附加为30540.71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540.71元;(4)该企业申报时弥补2020年度和2021年度产生的亏损211496.43元,因此,本次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1496.43元;(5)该企业2022年度申报已应纳税所得额为18163.40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54.08元;综上所述,该企业2022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00*20%*12.5%+(1586438.41+27810.63-30540.71+211496.43+18163.40-1000000)*20*25%-454.08=65214.33元。以上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99.47元,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868.41元,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5214.33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3382.21元。3、印花税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及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1)2020年该企业营业收入530379.20元,营业成本219685.12元,应补缴印花税(530379.20+219685.12)*0.0003=225.02元。(2)2021年该企业营业收入4383559.68元,营业成本3822380.18元,应补缴印花税(4383559.68+3822380.18)*0.0003=2461.78元。(3)2022年该企业营业收入68448611.85元,营业成本66410483.29元,应补缴印花税(68448611.85+66410483.29)*0.0003*50%=20228.86元。以上三项问题,该企业累计应补缴增值税300078.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48.01元,教育费附加5908.8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939.20元,企业所得税83382.21元,印花税22915.66元,合计应补缴各项税费426072.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增值税50%的罚款150039.3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的罚款4924.0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41691.11元,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11457.83元。以上拟处罚款金额合计208112.28元
208112.28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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