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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GW2NX1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云飞路1571号1-4、1573号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运政罚﹝2026﹞1557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2月02日09时56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下应荣安香园门口检查时发现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19
2
甬运政罚﹝2026﹞112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5日14时14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曙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检查时发现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贰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贰分。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05
3
甬运政罚﹝2025﹞1160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27日08时05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火车站南广场出租车进口检查时发现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05
4
甬运政罚﹝2025﹞1528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1日10时15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区首南东路检查时发现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6
5
甬运政罚﹝2025﹞1527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4日10时1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诺丁汉大学门口检查时发现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角玖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角玖分。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5
6
甬运政罚〔2025〕15217
2025年5月7日13时12分,杨戌儿驾驶浙BDJ0692小型轿车接到风韵出行平台提供的一笔订单后,前往九曲小区三期(北门)载乘客到宁波银行鄞州大厦,通过平台收取运费7.74元,乘客实际支付8.49元。杨戌儿使用“杨戌儿”姓名在风韵出行平台注册了账号,利用浙BDJ0692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服务,杨戌儿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角伍分。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7
甬运政罚﹝2025﹞1527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8日14时28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高教园区检查时发现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陆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陆角。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8
甬运政罚﹝2025﹞1524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6日09时22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邱隘**附近检查时发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贰角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贰角陆分。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27
9
甬运政罚﹝2025﹞1524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0日09时05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邱隘**检查时发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伍角玖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伍角玖分。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27
10
甬运政罚﹝2025﹞1524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7日09时00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邱隘**附近检查时发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
1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