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涛 | 注册资本:3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786809097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沙河子村三组1-1-3-20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8
(2025)吉0202民初35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姜**
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17
2020-05-13
(2020)湘0181执恢205号之一
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394696.84元
执行案件
2
2020-03-14
2019-12-30
(2019)吉0202民初9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12
2019-07-17
(2019)赣0322民初1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豹王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24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23
2019-01-21
(2018)吉0202民初31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1-12
2018-07-02
(2017)湘0181民初6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三联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93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2-08
2017-12-07
(2017)湘0181民初69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三联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76197.54元
民事案件
7
2017-01-17
2017-01-17
(2017)湘0181民初3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芦*、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9-12
2016-09-12
(2016)湘0281执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恒大烟花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2-03
2015-12-03
(2015)昌民二初字第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诉被告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121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购进了5层1000大号啄木鸟40箱,每箱36挂,共1440挂,进价79.2元每箱(2.2元每挂),售价108元每箱(3元每挂);该批涉案商品总货值金额为4320元。抽样后,当事人因产品受潮将同批次涉案产品全部返厂,厂家出具了返货证明。抽检当天备样样品(10挂)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且未对外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4320元。
又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已全面履行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4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FZJC250166),显示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销售的啄木鸟(爆竹类)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行为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4320元。
432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