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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区智玛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7L31Y55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158号
当事人经营的红酒标签信息不真实,且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上述进口红酒的合法来源证明。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进口红酒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进口红酒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红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红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进口红酒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进口红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8080元。
2808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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