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新善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60836796286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区凤翔大道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5〕284号
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以来共有417台车在进行OBD检测时使用相同的CALID/CVN代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11月16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5年2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皖滁环(凤)罚[2025]5号)。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了案件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虚假报告台账材料,本局对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可。2025年4月1日该公司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皖滁环(凤)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7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讼(2025)皖1102行初22号。2025年6月9日该公司向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暂缓处理的申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2025年6月18日,经批准中止对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调查。2025年9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进行判决(2025)皖1102行初22号),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25年9月19日该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9月22日交纳(2025)皖1102行初22号案件上诉费)。2025年12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2025)皖11行终18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局2026年1月5日收到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给于的行政判决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2026年1月6日,经批准重新启动对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案件调查。
1;建议取消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0.00元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2
皖滁环﹝凤﹞罚﹝2025﹞5号
一、2024年11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系统,发现你公司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皖CDR936车辆检测报告和2024年7月9日出具的皖MF8377车辆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车型不同,但在进行OBD检测时却使用相同CALIDCVN代码出具虛假检测报告。二、2024年12月2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系统,发现你公司自2022年5月份以来共有415台次的车辆在进行OBD检测时使用相同的CALIDCVN代码出具虛假检测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壹仟柒佰元,罚款叁拾万肆仟元整。
304000.00元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