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311275968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11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7
(2023)浙0114民初469号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6〕32号
2025年10月31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1138号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不合格金骏眉(红茶)。
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萧烟处[2025]第476号
2025年07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1138-1至14号当事人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内开展亮证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玉溪(软)14条、云烟(软珍品)18条、芙蓉王(硬)8条、娇子(宽窄平安中支)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8条、中华(软)14条,合计7个品种78条。法定代表人叶飚不在现场,该超市店长周水平作为现场负责人在现场配合了执法检查,据该现场负责人供述,上述卷烟系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系从他人处购入,准备在该超市中用于加价零售,因当事人及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07月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卷烟系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1138-1至14号经营超市,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叶飚。因公司经营的需要,叶飚在七月初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当地超市以回收方式购入涉案卷烟,其以203元/条的价格购入玉溪(软)14条、以208元/条的价格购入云烟(软珍品)18条、以220元/条的价格购入芙蓉王(硬)8条、以341元/条的价格购入娇子(宽窄平安中支)1条、以190元/条的价格购入苏烟(五星红杉树)5条、以227元/条的价格购入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8条、以585元/条的价格购入中华(软)14条,进货总额为21913元,均已现金付讫。购入卷烟后,叶飚将卷烟存放在自己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至案发时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尚未销售过上述卷烟,但准备在超市中加价销售牟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及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持证情况及法定代表人为叶飚。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叶飚的身份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从他人处购入真品卷烟并准备在超市中加价销售牟利,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21913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属较重情节,可处以7%以上9%以下罚款,故对其的处罚幅度定为7%。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09月05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5]第12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对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21913元的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533.91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0.7条外的7个品种77.3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杭州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
1533.91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