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金波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39RRED7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城北西片区纵一路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2
(2026)赣0829民初25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华浩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2
2026-07-16
(2026)赣0829民初2118号
车位纠纷
朱**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3
2026-04-13
(2026)赣0829民初8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福县人民法院
4
2026-04-10
(2026)赣0829民初9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福县人民法院
5
2025-09-25
(2025)赣0829民初240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6
2025-07-23
(2025)赣0829民初127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碧江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7
2025-06-06
(2025)赣0829民初127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碧江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8
2025-05-09
(2025)赣0829民初127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碧江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9
2025-04-29
(2025)赣0829民初6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鑫火建设有限公司
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
10
2025-04-28
(2025)赣0829民初127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碧江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1
2025-03-04
(2025)赣0829执275号
行政
安福县某某场监督管理局与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7094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5-11-21
2025-01-20
(2024)赣0829民初2729号
委托合同纠纷
江西八目某某有限公司与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18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11-19
2025-09-01
(2025)赣0829民初127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某某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374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5-22
2024-06-11
(2024)赣0829民初152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欧**、任**与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10-14
2024-05-20
(2024)赣0829民初13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肖*与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公处罚﹝2023﹞23号
经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我局办案人员予以认定:当事人开发建设的安福碧桂园楼盘项目2021年5月开盘,于2023年的年后清盘 ,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建设,一期交房为2023年的9月、二期交房为2024年3月,共13栋876套,在2023年的年后清盘销售完成。该公司的置业顾问为提升楼盘在当地的知名度,快速完成销售任务,发布宣称:“选择安福碧桂园的【八大理由】中的理由五 现代美学园林 园区内通过园路、草坪、水景打造移步异景的园林盛景;定制麂鹿雕塑;小区内参考日本的樱花大道,巨资引入并打造一条樱花漫道,可以和家人漫步在樱花大道上,享受温情时光”等内容,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建设规划并没有以上的设施,擅自用作进行商业推介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以上的宣传内容是当时负责该楼盘营销策划部门的工作人员编辑审核,由集团指定的供应商制作物料,费用是整体打包总结算,具体费用不详。宣传方式为:发宣传单下乡上街自己找客户、对有置业意向性的客户进行微信一对一的进行宣传、在楼盘内制作版画和沙盘对有意向性的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当事人销售楼盘期间发布涉嫌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内容,造成交房时大量业主认为与当初购买房时宣称的不一致,多次进行维权投诉举报、群体性信访,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通过对部分业主询问调查,买卖商品房涉案房款额达130余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明知宣传内容中含有的“水景园林盛景、麂鹿雕塑、樱花漫道”等设施不会建设,仍然进行虚假商业推介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350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