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MA76L1A73T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3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宁0106民初19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银川市兴庆区蓝天建筑器材租赁站
银川金地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4
(2024)宁0106民初93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银川市兴庆区蓝天建筑器材租赁站
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金地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0
(2025)宁0106民初19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银川市兴庆区蓝天建筑器材租赁站
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银川金地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6
(2025)宁0106民初19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银川市兴庆区蓝天建筑器材租赁站
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智;银川金地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2
(2024)宁0106民初931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银川市兴庆区蓝天建筑器材租赁站
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金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8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35号,负责人:刘兵)服务管理的金地自在宸小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高桥路与文南路交汇处)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2号楼东侧疏散楼梯负一层至一层的4具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5年10月15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营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35号,负责人:刘兵)服务管理的金地自在宸小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高桥路与文南路交汇处)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2号楼东侧疏散楼梯负一层至一层的4具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12
2
银金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1号
2025年7月3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35号,负责人:陈龙兵)服务管理的金地自在宸小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高桥路与文南路交汇处)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为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存在未按照规定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7月3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35号,负责人:陈龙兵)服务管理的金地自在宸小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高桥路与文南路交汇处)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为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存在未按照规定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650.00元
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8
3
银金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35号,负责人:陈龙兵)服务管理的金地自在宸小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高桥路与兴燕路交汇处)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为高层民用建筑,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3700.00元
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