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城发乡兴隆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大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0PCJ2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城发乡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580号
榆树市城发乡兴隆综合商店,经营地址:榆树市城发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潘大东,主要经营:烟酒、食品、粮油、小百、文具、五金、电料零售等;该店于2025年7月23日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给投诉人1个长达电工牌LED5瓦BULB球泡灯,该球泡灯没有中国能效标识,LED球泡灯自2016年10月1日起国家要求必须印有中国能效标识才能销售。该涉诉的长达电工牌LED5瓦BULB球泡灯货值6元,确认违法所得1元。
2025年7月28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城管理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内容为投诉人在榆树市城发乡兴隆综合商店购买的LED球泡灯没有中国能效标识,疑似违法违规线索。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到达榆树市城发乡兴隆综合商店,商店的销售区域内发现涉诉的长达电工牌LED5瓦BULB球泡灯,于2025年7月30日,对该市场主体剩余的1个长达电工牌LED5瓦BULB球泡灯实施扣押,并且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2025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榆树市城发乡兴隆综合商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潘大东承认销售给投诉人一个涉诉泡灯是没有中国能效标识的。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没有中国能效标识的LED球泡灯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该店于2025年7月23日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给投诉人1个球泡灯,该灯没有中国能效标识,LED球泡灯自2016年10月1日起国家要求必须印有中国能效标识才能销售。该涉诉的球泡灯货值6元,确认违法所得1元。
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产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没收长达电工牌LED5瓦BULB球泡灯1个。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