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长青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爱芝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25MA777DMXX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解放西街南侧君龙雅居小区配套商业B段一层9号商铺 2区10丘271幢一层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市监处罚〔2023〕192号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茶碗),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