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沈阳国毓商贸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中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MA0P4GE55A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0-2号32幢1-14-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大市监园吊处罚〔2024〕1-33号
当事人:沈阳陆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详见名单) 经营场所:(详见名单) 营业执照号:(详见名单) 企业性质:(详见名单) 法定代表人:(详见名单) 按照上级对“休眠”和“空壳”企业清理的工作相关要求,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2024年8月2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按照上级对“休眠”和“空壳”企业清理的工作相关要求,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地址查找不到当事人。其中,当事人沈阳盛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住所为法库县法库真晓东街,但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该当事人为地址变更于法库县迁出但未迁入大东区所致。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部分当事人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企业档案进行了查询,查询到当事人联络方式,经电话联系为“空号”。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提供了《关于协助查询2024大东区休眠企业及空壳企业名单沈阳陆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当事人税务系统登记状态(序号:648-730、1131)均为“无”或者“非正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33份、现场照片33张,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2.执法人员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并列入异常名录截图33张,证明该企业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的事实。 3.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3份,证明当事人成立时间及经营状态的事实。 4.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查询2024大东区休眠企业及空壳企业名单沈阳陆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登记状态》当事人税务系统登记(序号:648-730、1131)1份,证明当事人成立近2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5 .执法人员制作的电话记录33份,证明通过企业登记档案电话联系不到当事人的事实。 6.邮寄返回的挂号信函第一次33份,第二次33份,证明该企业不在实地经营的事实。 7.沈阳辽沈营业第一次邮寄挂号信函84封收据及企业名称,第二次邮寄挂号信函80封收据及企业名称,证明邮局对该企业邮寄挂号信函的事实。 8.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回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沈阳盛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于法库县迁出但未迁入大东区所致。 2024年9月20日,本局在大东区政府网站发布了沈大市监 园 罚听告〔2024〕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陆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者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吊销沈阳陆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33户企业营业执照。
0.00元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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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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