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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思忆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834245223D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八一路4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4876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7月从上海文庙市场购入上述涉案笔袋(品号:Z7724)5件,进货价12.8元/件,购入后以标价28元/件上架销售。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店内在销的一款笔袋(品号:Z7724)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3月14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检验报告(编号:SZ230204186)显示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3月29日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检申请,放弃复检权利。你单位在2023年2月16日以25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用于本局抽样。2023年2月20日和2月24日以20元/件的价格又销售了2件,至此该批涉案笔袋已售罄。你单位销售上述涉案笔袋的货值金额共计115元,违法所得共计51元。本案中,该批笔袋的产品标签显示适用年龄3+,依据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所规定的“本标准适用于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学生使用的用于学习的用品”,该批笔袋符合该标准适用范围。根据《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危害及监管现状》(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作者:张静,陈会明;)一文中指出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是一类具有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的环境雌激素,可通过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接触等途径进入体内。笔袋作为儿童学生经常性接触文具用品,儿童学生长时间接触,存在较高健康风险。你单位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涉案笔袋,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另查明,你单位在得知涉案笔袋抽检判定为不合格后,主动开展产品召回工作,在店铺门口处张贴召回公告,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0.005100万元,罚款0.014900万元
149.00元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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