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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盐渎徐国华小吃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03MA27Q9QGX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33号港龙华侨城16幢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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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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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4〕00328号
2024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徐国华小吃部检查时发现:在饭店烹调间地面上摆放三壶食用油,该食用油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烹调间西侧货架上摆放有三罐新联康超浓透骨增香剂-AAA,其中有一罐已开启使用,四罐青岛鑫盛达食品配料.肉香乙基增香剂(增香型)。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小榨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3壶案涉小榨菜籽油;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及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采购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罚款金额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500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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