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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余注册资本: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CM8HTN1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民主街道永安路99-69(蓝湾国际B1、2号楼)1层1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药罚字〔2026〕4号
经查,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刘春余)(以下简称当事人)虽持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生产、销售药品。 2023年7月起,当事人配偶张力威,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将中药与西药混合研磨成灰白色粉末后,装入无任何标签、标识、批准文号、商标的透明小塑料袋内,每袋重量约5克,制成无具体药名、仅宣称用于治疗痛风、牙疼的药品,当事人配合张力威完成药品包装后,在其经营的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内对外销售。该涉案药品无说明书、无规范用法用量,仅告知购买的消费者每日服用2-3次,每袋可服用3次,销售价格为每袋10元,根据蛟河市公安局民主街派出所调取的当事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经公安机关核算当事人确认,其销售涉案治疗痛风、牙疼药品的违法销售额共计2980元,已缴纳至蛟河市人民法院。 涉案药品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张力威、刘春余制作、销售的治疗牙疼等疾病的药品,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样品图片及检测结果均无异议,且确认检测样品即为其销售的涉案药品。 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药品,也未发现相关制药原料、机器及包装。执法人员现场对在售药品进行抽查,抽取“京修堂 龙胆泻肝丸”、“复盛公 桔枝茯苓丸”、“优甲乐 左甲状腺素钠片”,当事人均能出示相关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医师处方(处方药)、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文件。
2023年7月起,刘春余配偶张力威,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将中药与西药混合研磨成灰白色粉末后,装入无任何标签、标识、批准文号、商标的透明小塑料袋内,每袋重量约5克,制成无具体药名、仅宣称用于治疗痛风、牙疼的药品,当事人配合张力威完成药品包装后,在其经营的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内对外销售。该涉案药品无说明书、无规范用法用量,仅告知购买的消费者每日服用2-3次,每袋可服用3次,销售价格为每袋10元,根据蛟河市公安局民主街派出所调取的当事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经公安机关核算当事人确认,其销售涉案治疗痛风、牙疼药品的违法销售额共计2980元,已缴纳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涉案药品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药品,也未发现相关制药原料、机器及包装。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行为案。 2026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药罚告字[202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蛟河市远致大药房有限公司(刘春余)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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