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大鹏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云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2MA0QNQMB7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税稽罚﹝2025﹞67号
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为:包金荣(白云鹏母亲),2024年6月变更为:白云鹏。法定代表人白云鹏及其母亲包金荣除经营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大鹏加油站之外,还经营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大鹏便利店、科左后旗朝鲁吐镇盛源加油站、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盛源便利店。通过调取的包金荣及白云鹏个人银行卡及微信流水,其个人微信及银行卡收入为上述加油站和超市的混合收入。企业取得销售款项的方式包括:现金收款、对公账户pos机收款、微信收款、扫码枪收款。企业销售成品油及超市收入具体情况为:通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9,585,690.21元转入包金荣工商银行尾号3889卡、通过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687,881.34元转入包金荣邮政储蓄尾号0698卡、通过应付商户延迟清算款收入443,509.85元转入包金荣农业银行尾号8870卡、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收入79,969.26元转入包金荣农商银行尾号2666卡、现金存款516,300.00元存入包金荣农商银行尾号2666卡、现金存款61,000.00元存入白云鹏中国银行尾号2110卡、加油员转给白云鹏微信收入198,199.5元、白云鹏微信收入包金荣转入收入74,500.00元、对公账户现金存款250,000.00元、通过能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68,000.00元、加油员转给白云鹏父亲白金山微信收入204,838.00元。以上收入合计为14,718,888.16元。因上述款项为加油站和超市的混合收入,需从中扣除科左后旗朝鲁吐镇盛源加油站及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大鹏加油站申报收入、扣除大鹏便利店和盛源便利店销售系统中记载的销售收入,终确定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大鹏加油站2022年1月—2024年12月通过上述方式销售成品油合计1,546,386.07元(不含税)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具体如下:(一)增值税你企业在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销售成品油1,546,386.07元(不含税,下同)未计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934.42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73,832.47元;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105,619.83元;对其销售成品油收入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2022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81,386.72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大鹏加油站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适用城建税税率5%。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34.42元×5%=96.72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3,832.47元×5%=3,691.63元;202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619.83元×5%=5,280.99元;2022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69.34元。(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934.42元×3%=58.03元;2023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3,832.47元×3%=2,214.96元;2024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5,619.83元×3%=3,168.61元;2022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441.60元。(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
对你企业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181,386.7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69.34元,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0.6倍罚款,即114,273.64元。
114273.64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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