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一家得福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葛翔 | 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03MA7K3ARW5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集林集街6号(供销综合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3〕703009620号
2023年8月7日,我局接收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为淮市监质监移[2023]19-22号的交办单与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3SJCHN0020的《检验报告》,报告表明在2023年5月10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进行的市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检中,淮安区一家得福购物中心所销售“青旭?84消毒液”经抽检检验,有效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企业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青旭?84消毒液”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1日从淮安市汇通市场利民洗化用品经营部以2元/瓶的单价购进了60瓶,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仅保留了销货清单。购入之后放在店内对外销售,非会员销售价格为2.8元/瓶,会员价为1元/瓶。
2023年5月10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进行的市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检,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青旭?84消毒液”进行抽样抽检,现场的抽样基数一共48瓶,抽样数量为4瓶,其中2瓶用于备样。
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根据工作人员提取的销售记录,非会员价及会员价各卖出22瓶,根据当事人陈述,另有16瓶消毒液以非会员价售出,未录入店内销售系统,所以一共以非会员价售出38瓶,会员价售出22瓶。因此截至我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质量不合格的“青旭?84消毒液”货值金额为128.4元(38瓶×2.8元/瓶+22瓶×1元/瓶=128.4元)。由于当事人同批次质量不合格的“青旭?84消毒液”除抽检的数量外,剩余部分已销售完毕,所以违法所得为8.4元(38瓶×2.8元/瓶+22瓶×1元/瓶-60瓶×2元/瓶=8.4元)。 关于供货商淮安市汇通市场利民洗化用品经营部的违法线索已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罚款金额128.4元;没收违法所得8.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8.4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2
淮淮市监处罚〔2023〕702609598号
2023年6月29日,我局接收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3-SY-2062的《检验报告》,报告表明在2023年6月14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淮安区一家得福购物中心所经营的原味花生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原味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位于淮阴区工业园区松江路135号的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好兄弟商行按照15.8元/kg的价格购进的,共购进5kg,对外销售价为31.6元/kg。购进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查验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未如实记录上述原味花生米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2023年6月14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原味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现场的抽样基数一共4kg,抽样数量为3kg,其中1kg用于备样,抽样前已有1kg原味花生米已被当事人销售。
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已将5kg原味花生米全部售出,故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的原味花生米货值金额为158元(5kg×31.6元/kg=158元),违法所得也为158元。关于供货商淮阴区王营镇好兄弟商行的违法线索已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另查,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2023-SY-206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仅贴有标价签,仅标注了食品的品名和价格,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罚款金额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