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县小湾东镇李云花火腿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花 | 注册资本:2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7DU5AU8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小湾东镇岔江村委会葛洲坝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4〕42号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火腿、三线肉是李云花的丈夫茶永良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7日从祥云县“大理光海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军购进,购进时向对方索要了《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还提供了该批次火腿、三线肉的机打微信进货聊天记录及供货商开具的进货发票照片。该批次的火腿共购进2031.50公斤(184只),进货价是36.00元/公斤,销货价是60.00元/公斤,销售了279.9公斤,被本局依法扣押了1751.6公斤。三线肉共购进了156.7公斤,进货价是40.00元/公斤,销货价是60.00元/公斤,销售了69公斤,被本局依法扣押了87.7公斤。本案货值金额(279.9×60+1751.6×36)+(69×60+87.7×40)=87499.6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279.9×60-279.9×36)+(69×60-69×40)=809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扣押的火腿1751.6公斤、三线肉87.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97.60元(大写:捌仟零玖拾柒元陆角);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合计执行罚没款人民币18097.60元(大写:壹万捌仟零玖拾柒元陆角)。
10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