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 | 注册资本:8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MA6NH0EP5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简乡供电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张**
张**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2
冯**
云南临沧临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王**,云南路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肖**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7
(2024)云0926执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
李**
执行文书、拍卖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4-06-24
(2024)云0926民初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4-02-21
买卖合同纠纷
取马众森砂业有限公司
云南双信商贸有限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02-21
买卖合同纠纷
取马众森砂业有限公司
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耿水罚字﹝2023﹞01号
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石膏山清淤点沿河弃渣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3万元
30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3-05-26
2
临税稽罚﹝2023﹞5号
(一)未代扣代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058.00元。 你公司在2020年9月、2021年9月、2021年12月、2022年9月以“往来款”或“付款”的方式通过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53050110075500000265)向财务负责人王喆个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27004014060136066)转款后以取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公司员工发放“中秋、元旦过节费”合计92,000.00元。你公司将转到王喆个人账户款项中分别以“中秋、元旦过节费”名义向公司员工康泽东等人发放过节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本次检查,你公司康泽东等人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05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喆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科目记账凭证、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2019年至2022年度的交易明细信息、王喆个人银行账户2019年至2022年度的交易明细信息、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工资表明细表、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支付股东费用明细表、2020-2021年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2022年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现金收支流水账、2019年至2022年耿马众森砂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00,800.00元。 你公司在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1年9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9月以“往来款”或“付款”的方式通过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53050110075500000265)向财务负责人王喆个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马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27004014060136066)转款后以取现金或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分别以“中秋、元旦过节费”名义向公司员工康泽东等人发放过节费和向公司股东发放红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鉴于你公司在2023年4月4日在查补预收税款模块中预缴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502,858.00元,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2,858.00元的违法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1,42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251429.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