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经济开发区吴广才蔬菜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广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00MA0HGRRH4F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临汾开发区坂下市场西2号楼4、5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购进的黄瓜,经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不出进销货凭证,未留存供货方资质,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本案的货值、违法所得以抽样单为准,购进黄瓜30斤,以售价3.5元/斤的零单价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了召回和整改,因销售时间较长没有顾客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汾经济开发区吴广才蔬菜批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性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AMJC/20231202382)及抽样单各一份,证明被抽检的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且知道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的事实;
6.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24平方米;
7.询问笔录1份,证明与所取证据相互印证。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临汾市临汾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