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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白沙路浩杰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浩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CHMXC2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彭小区宏坚苑3号楼<1-3>室、<1-4>室26号、28号、30号、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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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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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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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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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烟处[2025]第24号
2025年0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在市场检查中,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彭小区宏坚苑3号楼(1-3)室、(1-4)室26号、28号、30号、3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35种514条,其中:中华(软)24条、冬虫夏草(双中支)2条、黄鹤楼(硬平安)3条、黄金叶(天叶)15条、云烟(软珍品)5条、中华(双中支)14条、中华(细支)16条、芙蓉王(硬)7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泰山(儒风细支)5条、云烟(细支云龙)10条、云烟(紫)19条、钻石(细支尚风)20条、红双喜(硬8mg)7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5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2条、泰山(硬红八喜)3条、娇子(时代阳光)41条、红双喜(硬上海)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5条、娇子(蓝时代)10条、七匹狼(豪运)10条、哈德门(纯香)19条、白沙(硬)7条、大前门(软)30条、红旗渠(芒果)15条、黄山(印象一品)50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黄鹤楼(硬1916)12条、白沙(和天下)3条、利群(阳光)13条、利群(软长嘴)12条、中华(硬)4条、中华(金中支)8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视音频记录,且当事人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2025年01月10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彭小区宏坚苑3号楼(1-3)室、(1-4)室26号、28号、30号、32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牟取不法利益,当事人从2024年12月下旬开始在一些上门推销卷烟的烟贩(无法查实)处购进违法卷烟35种514条,其中:中华(软)24条、冬虫夏草(双中支)2条、黄鹤楼(硬平安)3条、黄金叶(天叶)15条、云烟(软珍品)5条、中华(双中支)14条、中华(细支)16条、芙蓉王(硬)7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泰山(儒风细支)5条、云烟(细支云龙)10条、云烟(紫)19条、钻石(细支尚风)20条、红双喜(硬8mg)7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5条、龙凤呈祥(硬世纪朝天门)2条、泰山(硬红八喜)3条、娇子(时代阳光)41条、红双喜(硬上海)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5条、娇子(蓝时代)10条、七匹狼(豪运)10条、哈德门(纯香)19条、白沙(硬)7条、大前门(软)30条、红旗渠(芒果)15条、黄山(印象一品)50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黄鹤楼(硬1916)12条、白沙(和天下)3条、利群(阳光)13条、利群(软长嘴)12条、中华(硬)4条、中华(金中支)8条。其购入上述卷烟后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准备用于销售,2025年01月10日该批违法卷烟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上述准备销售并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24075元,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3.5条。另查明,当事人案发前两年内系初次违法经营卷烟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图片”,证实了案发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彭小区宏坚苑3号楼(1-3)室、(1-4)室26号、28号、30号、32号的经营场所查获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五:编号为RBE2501019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3.5条。 证据六:“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的价格明细。 证据七: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违法购进卷烟并准备销售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01月14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鉴别检验结果及损耗数量,当事人未提出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人民币124075元,违法程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124075元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124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中华(双中支)、中华(细支)等35种514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鉴别检验损耗3.5条以网银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12407.50元
慈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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