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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锁军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玉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4MA1B5LNU5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新星商贸三期商服楼新粤城天泽超市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6〕19号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艳辉、刘志恒联合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天泽佳鑫食品商店联营店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锁军熟食店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店营业室前厅冰柜内摆放者达赫源羔羊肉板4板,上述达赫源羔羊肉板的标签上被用羔羊特(2026年2月9日)小签粘贴遮盖原有标签。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该产品。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王崇玲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2026年2月19日从肇东市五站镇达赫源肉制品加工厂采购羔羊肉板9板,购进价格126元/板,销售价格154元/板。从购进至今,该店共零售出羔羊肉板5板,剩余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386元,没有提供其它支出证据,违法所得140元。经检查当事人进货票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十个工作日内当事人除购进价款外, 未能提供出其他认定其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计算时只扣除购进价款。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给予当事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羔羊肉板4板;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140元); 3、罚款三千元(3000元)。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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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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