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合协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常会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MA609U463L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266号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15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9年1月15日),主要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设置科室3个,在职员工59人,经营面积约2525平米,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医疗服务时,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未完全标明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价格经查: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在其服务大厅LED屏上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共计114项,仅限于其收费系统8557项实际收费项目的一部分,公示内容低于实际收费规模。服务项目刮宫术高于标价收取费用经查:2019年9月13日到2025年7月15日,项目名称刮宫术(院内编码:XM000893)未通过显示屏等渠道对外进行公示,对外标注收费价格为70元/次,共计收费36次。其中,系统标价价格为70元/次,实际收费为120元/次,共计收费34次。该34次项目当事人共计收款4080元,本案认定货值金额4080元,违法所得为1700元。(计算方式:(120-70)*34=1700)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经查:2025年1月,当事人购进1台二手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卖方赠送1台遥控型CT增强注射机,购进金额0元,市场价600元。该遥控型CT增强注射机铭牌上标有:生产企为杭州正源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为浙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310126号,型号为ZTI-200A,执行标准为YZB/浙0205-2004,出厂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编号为2020040。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明确注册证编号浙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310126号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为遥控型CT增强注射机,注册人名称为杭州正源电子有限公司,型号/规格包含ZTI-200、ZTI-200A、ZTI-300、ZTI-600,批准日期为2006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10年2月20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未提供该遥控型CT增强注射机的合格证明等相应证据资料。当事人从2015年1月9日开始使用遥控型CT增强注射机,至2025年8月27日被查获时止。共计完成(CT)平扫基础上做增强扫描项目3次,100元/次,共计收费300元。完成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项目31次,共计收费1394元,根据检测部位和时间区别,其中45元/次项目14次,47元/次项目12次,40元/次项目5次。2025年9月,县卫健委开展整治重复医疗检查检验、违规收费问题检查时,明确平扫基础上做增强扫描违反诊疗规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第十六条:经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标明价格的行为责令改正,作如下处理决定:1.罚款3000元。(三)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作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在收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多收取患者的价款1700元,难以查找患者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2.罚款3400元。(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已扣押的遥控型CT增强注射机。2.罚款22000元。
28400.00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