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南彦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6879544089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大阳光教育小镇地块三商铺33栋2单元21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陕0602民初655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冯**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张*,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0
追偿权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郭*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7
(2025)陕0702民初3713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郭*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5
(2025)陕0602民初10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宋**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2
(2024)陕0625民初19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志丹县人民法院
6
2024-11-29
(2024)陕0625民初1901号
合同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志丹县人民法院
7
2024-05-29
(2023)陕0625民初17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志丹县水务局,延安市王瑶水库库区拦污工程(项目办公室)
志丹县人民法院
8
2024-04-19
(2024)陕0702民初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9
2024-03-15
(2024)陕0702民初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2-28
(2024)陕0702民初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
郭*,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5
(2025)陕0702民初3713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郭*
裁判文书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3
追偿权纠纷
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4
2024-09-06
(2024)陕0702执3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9-11
2017-08-03
(2017)陕06执11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一稽罚〔2025〕24号
2020年7月取得接受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木制品.建筑模板”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373112811-37312816,发票金额531079.62元、税额69040.38元,价税合计600120.00元,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科目,并进行了认证抵扣和税前扣除。 1.增值税 (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且除付款记录、采购合同外并无其他材料可证明该笔交易的真实性。 ①发票流情况 2020年7月取得接受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木制品.建筑模板”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373112811-37312816,发票金额531079.62元、税额69040.38元,价税合计600120.00元,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科目,并进行了认证抵扣和税前扣除。上述6份发票的发票代码、所载金额、税额均与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 确系为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开具。 ②货物流情况 该公司无法提供除付款记录、采购合同以外的货物运输相关单据、运费支付凭证、货物的出入库凭证等佐证资料。 ③资金流情况 结合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报告及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银行流水: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2709010801201000006387)于2020年7月23日向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7050181790100000885)支付782320元。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分别向陈传俊(银行账号6236682300000593445)、王庆玲(银行账号6217002300018026332)支付289027元、254000元。陈传俊、王庆玲于同日向程楠楠(银行账号6217004180001304922)支付279027元、254000元。程楠楠于同日向姚东东(银行账号6230270900202145745)支付600000元。通过天眼查查询,姚东东为陕西顺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形成回流闭环,回流金额533027元。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该公司接受的由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9040.38元,补缴增值税69040.38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内容为该公司2020年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用于证明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证据2: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及附件,内容为确定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用于证明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3:发票复印件及对应记账凭证,内容为公司接受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证据4:询问笔录,内容为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及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法事实; 证据5:《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内容为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案件报告,用于证明该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凯跃木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存在资金回流事实; 证据6:完税证明,内容为2020年缴纳的各项税款明细,用于证明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 证据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增值税违法事实。
对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的行为建议择一重按照偷税处罚,罚款金额102285.96元。
102285.96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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