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大众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2590834944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三门峡市上阳路南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58号
2024年11月24日15时07分许,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3号院7号楼1单元3楼中户发生液化气闪爆事故。三门峡市湖滨区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当事人于11月6日对瓶身编码为007240459911的涉事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同时将该涉事钢瓶赋予MS01004862充装编码,纳入三门峡大众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服务及充装溯源。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事故报告内涉事编码为007240459911的液化气钢瓶使用登记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在闪爆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了整改,经我局现场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气瓶均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已改正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涉事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要求。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内涉事钢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2
三市监处罚﹝2024﹞23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通过延安市宝塔区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告知生产商检验结果,并将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液化石油气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数量为560kg,存放在4号储气罐,合计金额2555.10元。当事人2024年6月10日至6月13日的销售明细显示:销售价格为5.80元/kg,销售数量是560kg,销售金额3248.00元;违法所得692.90元。当事人留存有液化石油气购进票据、过磅单,能够提供购进记录和付款凭证。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当事人不合格批次液化石油已销售完,未能追回到不合格批次液化石油气。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销的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7470.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92.90元; 合并执行罚没8163.30元。
7470.4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3
三市监处罚﹝2023﹞016号
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销售液化石油气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Jz230103NY1089显示:所检项目组分中(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技术要求:≥95%,检验结果88.8%,片腐蚀(40℃,1h)/级,技术要求:≤1,检验结果:2c,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组分中(C3+C4)烃类组分和铜片腐蚀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z230103NY1090显示:所检项目组分中(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技术要求:≥95%,检验结果85.2%,铜片腐蚀(40℃,1h)/级,技术要求:≤1,检验结果:2c,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组分中(C3+C4)烃类组分和铜片腐蚀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销的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故无法进行没收。1.罚款:236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50.00元;合并执行罚没25800.00元 。
2365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