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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正阳大波电动车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BPADG6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六委(劳动局家属楼一楼2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3]42号
经查明:2023年6月16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进行抽检,被抽检的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生产企业为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6-EVF-45.9,执行标准为GB/T 32620-2016,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抽样基数3箱,抽样数量2箱,其中检样1箱,备样1箱,备样产品存放于受检单位,备样产品未支付费用,检样支付1箱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的费用共1120元。2023年8月17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SY-J0223042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不同温度下的容量(-20℃)项目不符合GB/T 32620.1-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月17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SZ-〔2023〕DC-0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8月17日现场检查备样产品封条完好,存放于当事人店铺内,除备样产品外,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供货商进货3箱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进货价为1120元/箱,销售价为1120元/箱。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批次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的货值金额为2240元(1120元/台×2台=2240元),由于提供进货票据等有效证据,因此无违法所得[(1120元/台-1120元/台)*1台=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编号:2209635),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抽查抽样的事实及当事人销售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的情况; 3.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编号:TSZ-〔2023〕DC-01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通知检验结果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以及2023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送达检验报告时备样品的状况与当事人经营场所除备样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无其他同批次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编号:SY-J02230426),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上不合格产品行为的过程和相关证据的确认; 7.销售单1张、出厂检验检测报告1份、厂家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的事实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8.退货单1张、退货声明1份、退货换新产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于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之前对除备样以外1箱电动三轮车专用蓄电池退货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