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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市昆泉镇新城惠民调料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永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9MA7AC05C4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昆玉市昆泉镇皮山农场新城区农贸市场C-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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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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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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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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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608号
2024年9月17日,我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昆玉市昆泉镇皮山农场新城区农贸市场C-1-21号的昆玉市昆泉镇新城惠民调料蔬菜店在售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门店正常经营,现场完成辣椒抽样1批次,抽样数量3.025kg(含备样数量1.53kg)。抽样购买单价10元/kg,共支付30元购样费,抽检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 XZJC240271-GFD3542)一份,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辣椒所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9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 XZJC240271-GFD354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 XZJC240271-GFD354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食品安全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8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辣椒、西红柿、洋葱等食用农产品。检查时,当事人能够现场提供店内所有食用农产品(含辣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据,但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等义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7日从皮山县小郑蔬菜水果批发铺购进辣椒1件共9kg,进货单价为7.22元/kg,进货总价为65元/件。同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购买辣椒样品3.025kg,购买样品单价为10元/kg,现场支付30元购样费。当事人称已将剩余的5.975kg辣椒零售给顾客,销售单价为10元/kg,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综上,该批次辣椒的货值金额为90元(10元/kg*9kg),违法所得90元(10元/kg*3.025kg+10元/kg*5.975kg)。 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5日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 XZJC240271-GFD354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 XZJC240271-GFD3542)后,立即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辣椒进行召回,由于该批次辣椒抽检时间和收到检验报告时间相隔较长,且辣椒不能长时间保存,故张贴召回公告后未能及时召回涉案辣椒。截至目前,我局及当事人均未收到顾客因食用该批次辣椒造成人身健康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经查,噻虫胺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是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常用于农业,不属于禁止(停止)使用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范畴。造成噻虫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农药,导致上市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含量超标,并非当事人在经营环节使用。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查,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元(玖拾元整),并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 2.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罚没款合计1090元(壹仟零玖拾元整)。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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