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新春 | 注册资本:329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0065515080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和谐东路99号鑫正大厦第七、八、九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2025)兵0401民初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柏景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闵**,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兵0401民初1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兵0401民初1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4
2023-03-13
(2023)兵0401民初1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5
2021-12-06
(2021)兵0401民初119号
合同纠纷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6
2021-12-06
(2021)兵0401民初134号
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7
2021-12-06
(2021)兵0401民初119号
合同纠纷
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8
2021-02-25
(2021)兵0401民初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9
2020-05-11
(2020)兵0401民初161号
侵权责任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28
(2020)兵0401民初94号
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7
2022-05-10
(2021)兵0401民初134号
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7
2022-05-10
(2021)兵0401民初119号
合同纠纷
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1
2020-12-17
(2020)兵04民终1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456550.5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01
2020-12-17
(2020)兵04民终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盛源凯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748638.33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07
2019-06-24
(2019)新01民辖终1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唯美斯模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11-01
2019-10-08
(2019)新0104民初29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唯美斯模型有限公司与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818.75元
民事案件
7
2019-04-30
2019-01-15
(2019)新0104财保24号
乌鲁木齐唯美斯模型有限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19241.5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第四师﹞应急罚﹝2025﹞26-1号
2025年9月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第四师67团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砂矿执法检查时发现:挖机驾驶员﹝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矿山作出处以总计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2025-12-03
2
师自然资执罚﹝2023﹞34号
2023年4月,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64团19连建设可克达拉市工业园区二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五标西主纵二),道路总长为2.8 km,宽32 m,占地面积90805.61㎡,其中水浇地10151.13㎡,果园6414.07㎡,林地24983.87㎡,农村道路2191.83㎡,设施农用地5271.01㎡,公路用地0.1㎡、水工建筑用地1.18㎡,沙地30363.22㎡,其他草地11429.2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事实。
1.责令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退还在64团19连非法占用的90805.61㎡土地。 2.责令新疆可克达拉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拆除在64团19连非法占用的49011.91㎡农用地和非法使用的11429.2㎡其他草地上新建的道路。对已恢复耕作层的10151.13㎡耕地进行复耕,恢复6414.07㎡果园、24983.87㎡林地、2191.83㎡农村道路、5271.01㎡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原状,恢复11429.2㎡其他草地的植被。 3.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陆仟贰佰陆拾贰元玖角(处非法占用6414.07㎡果园、2191.83㎡农村道路、5271.01㎡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3876.91㎡×100元/㎡=1387691元;处非法使用11429.2㎡其他草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的罚款,即:11429.2㎡×0.0015×50元/亩×10倍=8571.9元;罚款共计1396262.9元)。
1396262.90元
第四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