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心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柳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310174938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新区壮锦路135号富鸣阳光城B地块B10号楼102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2
(2023)桂0103民初25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广西南宁心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武市监处罚〔2025〕278号
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西南宁心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已被另外一家机构所取代,店门头招牌是“凤铝系统门窗”等字样,挂的门牌是“广西民族大学函授教学点”字样。原公司及人员去向不明,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而未依法进行注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情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立案。
案件认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到该公司在税务机关纳税信息情况证明和在社保局缴纳社保费情况证明,以及调取该公司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止,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调查《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自行停业且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二):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图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自行停业。
证据(三):2025年3月24日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脑咨询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信息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申报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已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并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证据(四):2025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武鸣区税务局提供提供《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涉税申报情况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已连续2年未依法申报涉税事项。
证据(五):2025年1月9日南宁市武鸣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已连续2年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证据(六):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三份。证明当事人因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申报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年报,连续三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单位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止,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情形,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