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天强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661902220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3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3
(2024)青民终3号
上诉人高健纯等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上诉案
高**,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12-28
(2022)青28民初6号
合同纠纷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高**,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28
等合同纠纷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4-12
(2022)青28民初12号
执行异议之诉
范*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1-21
(2022)青2801民初1号
合同纠纷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高**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6
2020-11-17
(2020)青民终2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0-09-10
(2020)青28民初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5-22
(2019)青28民初1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陈**,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5-22
借款合同纠纷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5-07
(2020)青28民初4号
合同纠纷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何**,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陈**,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2
2023-04-18
(2022)青2801执恢139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通汇管业有限公司、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26
2023-04-14
(2022)青28民初2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12
2022-06-28
(2022)青28执恢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7-12
2022-06-24
(2022)青28执5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5-07
2021-09-26
(2021)青2801执989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通汇管业有限公司、格尔木金石钾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5-06
2022-04-14
(2022)青28民初1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范*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4-27
2022-04-15
(2022)青28民初12号
执行异议之诉
范*、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3-29
2022-03-01
(2022)青28民初6号
合同纠纷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高**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1-25
2022-01-19
(2022)青2801民初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高**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07
2021-12-07
(2021)青2801财保112号
财产保全
安徽高端盐湖商贸有限公司、高健纯等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生罚﹝2023﹞87号
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年产2万吨高品位氯化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2023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公司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年产2万吨高品位氯化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1、处罚$300。000。00(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责令你公司年产2万吨高品位氯化钾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前,严禁擅自将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加快建设尚未建成的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00000.00元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