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杏娟 | 注册资本:303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738409267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2025)浙0109民初362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郡恒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1
(2025)浙0109民初3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8
(2022)浙0109民初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7
(2022)浙0109民初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2
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19)770号
潘**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4
2022-03-17
(2022)浙0109民初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948.97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14
2020-05-06
(2020)浙0109执2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8-08-06
2017-11-07
(2017)浙0109执3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8-05-31
2018-05-18
(2018)浙0109民初89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禾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29
2017-08-01
(2017)浙0109民初11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阿贝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3-01
2017-03-01
(2017)浙0109民初1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35.28元
民事案件
7
2017-01-12
2017-01-12
(2017)浙0105民初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1-17
2015-11-17
(2015)杭萧商初字第4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凯尔达数控切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17
2015-11-17
(2015)杭萧商初字第4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凯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5-20
2014-05-20
(2014)杭萧商初字第1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莹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103.9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新塘罚决字﹝2024﹞第000064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钱村,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杭萧国有(2005)第4300067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210.6平方米。该公司厂区内共计7幢建筑,其中三幢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建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具体建设如下:1#厂房为一层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1905.96平方米,为下料车间;宿舍为四层混合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共460.14平方米;6#厂房为一层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共1032平方米,为数控切割车间。经规划部门审定,1#厂房、宿舍建设内容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拟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厂房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时,经过评估,1#厂房和宿舍两幢违法建筑于基准日的评估建安造价总值为1179742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但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处于基础建设以上,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的,限期拆除,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4.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内容:1.处1#厂房、宿舍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计罚款106170元;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面积为1032平方米的6#厂房。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壹佰柒拾元整(¥106,170.00);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面积为1032平方米的6#厂房。
10617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