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人才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治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E2QMY10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纬五路38号星程酒店9楼9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64号
2026年03月26日,我局接全国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线索移送,该公司2025年12月11日在微信公众号“新人才教育”发布“2026年郑州播优高三全日制招生简章!”一文,文章页面中出现“光荣榜,名校录取通知书合照等”,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6年03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已调查终结。
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4日在微信平台认证公众号“新人才教育”,主要从事公考报名和高考志愿填报的指导,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费用为300元/年。该公司应老板朋友的请求,2025年12月11日在其公众号“新人才教育”内发布“2026年郑州播优高三全日制招生简章!”一文,文章页面中有王某某同学(郑州外国语学生……最后被清华大学录取!)、郑某某同学(省实验学生……最后被清华大学录取。),并配有当事人展示锦旗及获得奖金的图片作证明。2026年3月26日该公司主动将该文章下架删除。计算本案广告费6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人才教育”发布的“2026年郑州播优高三全日制招生简章!”,文章中出现使用学生的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主动将该文章下架删除,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费用为300元/年,计算本案广告费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3.1.4从轻等级“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600元。
6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