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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牟东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42225MA6T5PCW8Y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琼结县琼结镇松赞路35-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1
(2019)皖11民初34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联超市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琼结市监处罚[2023]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处于在售状态。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已丢失。本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59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履行正常办案程序; 2.新华联超市(琼结县琼结镇松赞路35-5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及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等的事实;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牟东红系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 4.房租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地面积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6.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依法对现场进行处置的情况; 7.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来源、处理等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证据符合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琼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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