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文考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752907051B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唐明路600弄112幢80号-3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沪0109民初27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5
(2025)沪0120民初349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奉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4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0
(2024)粤0112民诉前调2427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翱捷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6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4-03-14
(2023)沪0107民初237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7
2024-01-04
(2023)沪0107民初237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8
2023-11-09
(2023)沪0116民初1602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永开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09-2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华电河南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
滑县人民法院
10
2023-08-04
(2023)苏0583民初7649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8
(2024)津0319民初2757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纳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拓兴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津0319民初2757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纳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7
(2023)沪0107民初237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2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1
2022-05-26
(2022)沪0115民初31938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刘**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08
2022-02-10
(2022)沪0112执1757号
其他案由
张**与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55193.82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29
2021-07-28
(2021)沪0112民初18412号
身体权纠纷
张**与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9
2021-12-08
(2021)沪02民终1173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林*与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9
2021-11-09
(2021)沪0112民初18412号
身体权纠纷
张**与上海绿地建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301521.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04
2021-10-12
(2021)苏1012执1721号之五
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8-17
2021-06-29
(2021)沪0116民初8769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通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15
2021-05-19
(2021)苏0582民初3099号之二
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吴**、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3122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3-05
2021-02-23
(2021)苏0582民初3099号之一
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吴**、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3122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1-07
2020-11-20
(2020)浙0108执188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250852001007号
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9-26
2
普250852000965号
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09-12
3
普250852000434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反了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
于2024年10月15日在S20华夏高架南内圈3号车道实施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超限车辆信息;3、检定证书;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责令改正。
25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3
4
普250852000435号
上海豫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反了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
于2024年11月13日在S20五洲大道南外圈4号车道实施擅自超限运输(车货总量超限)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超限车辆信息;3、检定证书;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责令改正。
25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3
5
2250100731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02-14
6
皋市监处罚﹝2025﹞0100105号
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建三局建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南通如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厂区大门右侧的工地上停放有一辆制造单位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产品编号:319050615673,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29201915673的叉车,叉车未悬挂牌照;在4号车间门口,一辆叉车拖载了一板车,板车上载有待运输的水泥板,制造单位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产品编号:320050613744,额定起重量:5000kg,叉车未悬挂牌照。 经初查,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称上述2辆叉车系从当事人处租赁而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将上述两辆叉车运至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厂区交付给其使用。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将两辆案涉叉车分别进行了内部编号,并进行点检。1#叉车于2024年9月20日、22日、23日、24日、26日、27日、28日、30日、31日,2024年10月9日、10日、12日;2#叉车于2024年9月20日、21日、22日、24日、25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2024年10月9日、10日、12日由叉车作业人员王善清和谭啟国进行使用,用于厂区混凝土垃圾清运。但截至案发当事人不能提供2辆叉车的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予以立案。 经查,2024年3月,当事人与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签署了合同期限为1年的《科创公司(智能工厂事业部)南通厂2024年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其中2辆叉车即为案涉叉车,具体的出厂参数、检验情况分别为: 1.设备名称: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制造单位: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产品编号:319050615673,额定起重量为5000kg,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1915673,制造日期2019年8月31日,自购入以来一直未检验; 2.设备名称: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CPC,制造单位: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产品编号:320050613744,额定起重量为5000kg,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2013744,制造日期2020年7月30日,自购入以来一直未检验。 当事人依据租赁合同将案涉叉车交付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使用并称叉车手续齐全,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将上述两辆叉车租赁进场并填写了叉车进场验收单后,用于搬运混凝土垃圾。在两辆叉车使用期间,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对叉车进行了日常点检,截至2024年10月12日上述两辆叉车仍未进行检验却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租赁合同中对案涉叉车的租赁具体约定的租赁方式为包月,价格方面:1辆5t的叉车的价格为18800元/月,租赁时间为2个月,含税总价为939856元,上述费用里含油和一个司机。实际结算是以实际使用时间来结算,包括人工费及燃油费会在结算时双方协定扣除。从2辆案涉叉车进场到案发,时间不足一个月,故使用的费用还未与出租方结算。 租赁合同3.1.2关于权利和义务方面约定如下: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证照齐全,包含但不限于(1)年度检验合格报告\证;(2)车辆年度商业保险、强制性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险;(4)出厂合格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操作证;(5)产权备案证;(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7)设备说明书等资料,无第三方责权纠纷,因设备本身造成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租赁合同并未对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约定。 另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货物抵账协议》和《结清证明》,案涉2辆叉车的原产权单位为当事人,因债务原因,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将上述2辆案涉叉车以物抵债,抵充给上海思甜运输服务中心结清欠款。但后又因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有租赁叉车的需求,当事人又与从上海思甜运输服务中心协调,将2辆案涉叉车租回并运至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2辆案涉叉车解封后已运至上海,由上海思甜运输服务中心申请检验。 根据当事人与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的合同约定,5t的叉车为每辆叉车每台班(9小时/台班)750元,税金为45元,含油含一个司机,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未向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提供叉车司机,油费由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自费;又因合同约定:零星租赁台班费需包含台班租赁费、燃油费、机械维修保养费、折旧费、支腿所需必要钢板,木方等、利润、风险、保险、税金、司机食宿等一切相关机械正常施工作业的费用,且当事人与中建三局如皋分公司未针对上述两辆案涉叉车的使用费用进行实际结算,成本无法核定,故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罚款金额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30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7
2230117849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23-12-07
8
2230116069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2023-10-24
9
琼交征罚字(2023)2206197号
沪EK8716-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
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洋浦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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