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呈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3MA2MTAEY3U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科创园区9号楼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7
2018-12-25
(2018)皖0223民初51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潘**、芜湖市呈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鹰飞(深圳)航空植保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902.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农﹝农药﹞罚﹝2024﹞5号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委托生产企业为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为江西博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212217、批号为2024/03/23、规格为500克/袋的农药5%环嗪酮颗粒剂进行抽样检查。经查证,该农药登记证号系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8月13日,本机关向广西瑞施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8月19日,该公司回函否认上述农药系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8月22日,本机关收到该公司回函。8月3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认同上述农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该批农药系当事人从池州天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调剂,共5件,20袋/件,进货价为110元/件,销售价为6元/袋,货值金额600元,目前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即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60000万元;二、罚款人民币0.500000万元。
5000.00元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06
2
南农﹝农药﹞罚﹝2023﹞17号
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在农资市场农药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为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1004、批号为20220509004、规格为15毫升/袋的农药30烯草酮乳油进行抽样检查。安徽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受本机关委托对烯草酮质量分数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皖检化工字第202301716号)显示烯草酮质量分数技术要求为28.531.5,检验结果为12.6,检验结论为有效成分烯草酮含量不合格。7月28日,本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收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视为确认是其生产的农药产品。10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皖检化工字第20230171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10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扣〔2023〕2号《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对当事人库存的6587袋涉案农药予以扣押。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以进货价1.08元/袋的价格采购该批农药7500袋,销售价为1.2元/袋,货值金额为9000元,现已销售913袋,剩余6587袋,销售违法所得为1095.6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应当认定为劣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0956万元;2.没收已被扣押的30烯草酮乳油6587袋;3.罚款人民币1.5万元。
15000.00元
南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